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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問答
發布時間:2020-11-19 16:36:20  訪問次數:
安徽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問答

1.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有哪些?

答:我省出臺階段性減免和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主要包括免、減、緩、延四大類。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個體工商戶按單位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免征政策。

第二是“減”。2020年2月至4月,對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

第三是“緩”。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包括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享受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原則上應為2019年度按時足額繳費的企業,嚴重失信企業、已停保的企業和完全停產的企業,不納入緩繳社會保險費范圍。

第四是“延”。用人單位因疫情影響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單位參保和補繳手續,補繳涉及屬于減免政策費款所屬期的單位繳費部分,經劃型后可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費減免。延繳不收取滯納金。

2.我省參保單位的類型如何確定?用人單位可通過什么渠道知曉是否符合減免政策?

答:我省對企業所屬類型的劃分,嚴格按照工信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規定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劃分類型。相關部門已有劃定結果的,直接采用現有結果;無法確定企業類型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牽頭負責企業劃型工作。參保單位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提出變更申請。減免結果可咨詢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或者通過繳費通知單、繳費核定單等途徑確認。

3.暫無法確定企業類型的企業怎么辦?

答:現有數據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對于短時間難以劃型的,暫按中小微企業執行,待準確劃型后再據實調整。

4.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執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省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政策執行期為2020年2月至6月;減半征收政策執行期為2020年2月至4月。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后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參保單位在緩繳期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5.社保減免政策對新開戶企業能否減免?對于企業參保繳費年限是否有要求?

答:減免政策執行期間,新設企業要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對新參保企業要及時做好減免類型劃型工作,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因疫情影響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

6.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如何享受階段性減免政策?

答: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的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可截至2020年4月底測算。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7.哪些情形不屬于減免范圍?

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應由個人繳費部分,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后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

8.參保單位是否需要辦理申請減免的手續?

答: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免填單、免申請,經相關部門數據比對認定,在核定繳費環節自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

9.參保單位2月份已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答:已繳納減免期間應減免費用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主管稅務部門辦理抵退。對于中小微企業,可以按程序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

10.參保單位2月份未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答:對2020年2月經確認未征收入庫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與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一并形成征繳計劃傳遞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及時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的征繳計劃交互稅務征管系統,并通知參保單位申報繳費。

11.執行社保費減免后,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企業,能否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如何辦理緩繳手續?

答: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包括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參保單位可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審核確認,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協議后,可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后,參保企業在緩繳協議確定的期限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免收滯納金。

12.參保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緩繳嗎?

答:職工個人繳費原則上不緩繳。如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申請緩繳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

13.在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職工可以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嗎?

答:可以。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

14.企業在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期間,是否影響職工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答:減免政策執行期間,各地仍按現行規定做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不影響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15.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期間,職工個人養老待遇和權益會受影響嗎?

答:減免政策不會影響參保人員養老待遇,不會減損個人權益。養老保險制度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繳費與待遇直接相關,個人繳費時間長短、繳費水平高低直接關系個人權益,影響本人退休后的養老金水平。為確保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這次減免只減免企業單位繳費部分,重點是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同時要求企業要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16.社保繳費免征、暫緩期間,單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否按原流程操作?

答:無論是免征、減半征收的參保單位,以及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不緩繳職工個人繳費的,參保單位都應依法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同時緩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用人單位要依法代扣職工個人繳費,緩繳期滿要及時補繳單位和職工繳費。減免緩期間用人單位仍需申報繳費人員增減業務,辦理稅務繳費申報,流程仍按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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